法院提示:買房別買查封房 預告登記是屏障
央廣網北京11月25日消息(記者孫瑩)據中國之聲《新聞晚高峰》報道,花巨資購買的房屋,甚至已經居住多年,辦理產權過戶登記的時候,突然得知,這房子被法院查封了!在當前房價高居不下,又有限購政策的情況下,這種事發(fā)生在誰身上,都可以說是個晴天霹靂?!拔覜]欠債,我買的房子為什么被查封了呢?”為了保住房產,肯定得向法院提出執(zhí)行異議,莫名其妙地就卷入到了官司中。
這絕非個案,近年來有愈來愈多的態(tài)勢。北京二中院今天(11月25日)公布的數(shù)據顯示,2014年至2016年10月底,在執(zhí)行程序中共受理涉及房屋、機動車、銀行存款、股權及其他財產權利的案外人異議的案件642件,其中涉買房人異議的占91.6%。2014年73件,2015年上升到199件,今年前10個月就已受理316件,在不到兩年時間,案件數(shù)量漲幅相當可觀。什么情況下,買房人會“錢房兩空”?如何避免買到被查封的房子?什么是對抗法院執(zhí)行的屏障?
2006年買房的殷女士表示,十年來一直為一套房奔波,在各級法院跑來跑去。當時,殷女士交了首付款辦理了入住,并向銀行申請了貸款。辦貸款時得知,房產商恒遠基業(yè)與自己的員工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并以員工的名義向銀行貸款,由于欠銀行幾千萬貸款不能償還,銀行已經申請法院查封了他們所購買的房屋。
殷女士說:“當時最危險的境況是什么?我們的房子隨時都可能被拍賣,所有業(yè)主們天天去法院,問他們我們怎么辦,房價這么高,當時我們已經買不起別的房子了,而且我們是善意的購買人,開發(fā)商欠錢憑什么拍賣我們的房???你知道我們當時有多難!”
北京二中院執(zhí)行二庭副庭長詹同說,這幾乎是所有提出執(zhí)行異議的買房人想不通的,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開發(fā)、出售的房屋被查封,引發(fā)買房人提出執(zhí)行異議的案件占買房人異議案的80%。詹同表示,其中最少的一批14人,最多的一批高達127人。在這些群體性異議中,被執(zhí)行人全部是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異議申請人全部是向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購買一手房的業(yè)主(其中絕大多數(shù)是自然人),近五成的債權人(申請執(zhí)行人)是各大國有銀行。
什么情況下,買房人提出異議會被法院駁回呢?從時間點上看,房屋被查封后才與出賣方簽正式買賣合同的,或交付時房屋已被查封,不能證明已經支付了購房款的,都會被法院駁回。
此外,詹同還表示,在司法實踐中,為了杜絕被執(zhí)行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阻礙執(zhí)行的情況發(fā)生,法院對于一手買房人,原則上要以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開具的正式購房款發(fā)票等作為判斷依據。對于二手買房人,原則上要以銀行轉款記錄或憑證等作為判斷依據,不能僅憑收據、收條就認定付款事實。
典型案例顯示,劉先生出于投資目的向某房地產公司購買房屋,支付了首付,辦理了按揭貸款。房屋具備辦證條件后,他為了避免辦證及將來出售房屋產生的稅費等費用,沒有按合同約定委托房產商代為辦理房屋產權證,此后房產商因經濟糾紛被法院執(zhí)行,法院查封了包括劉先生購房的多套房屋,劉先生知道后提出異議,要求法院解除查封,被法院駁回。
對此詹同指出,買受人未辦理過戶登記是由于不以其意志為轉移的客觀障礙造成的,如開發(fā)商手續(xù)不全不具備辦證條件、出賣方故意拖延等,說明買房人對此沒有主觀過錯,理應支持其請求。但如果過戶不存在障礙,買受人卻怠于行使權利,遲遲不去辦理過戶登記,即使付清了全款,也會使自己承擔非常大的風險。
怎么避免買到被法院查封的房子?法院提示搞清狀況是前提、留存證據是關鍵、資金監(jiān)管是手段、及時過戶是法則,預告登記是屏障。尤其是“預告登記”,簡直是保護自己房屋產權的法寶,可惜,沒有多少人知道。
法官侯成成分析,預告登記”是具有“準物權”的法律效力,只有做了這個才能對抗法院的執(zhí)行,查封,因為之前接觸的案子大部分都做了“預售備案登記”,是行政管理,它不具有準物權的效力,所以希望買房人能跟開發(fā)商在簽訂合同之后,去房屋管理部門做“預告登記”。
法官曾小華強調,一旦簽訂合同并辦理了預告登記,出賣方就無法再設定抵押并辦理抵押權登記,也不能再另行處分房屋,大大降低了出賣方惡意損害買受人利益的風險,而且預告登記請求權具有排除包括強制執(zhí)行在內的處分。
他表示,預告登記是《物權法》明文規(guī)定的一項保全制度,是防止開發(fā)商再一房二賣,這樣對于買房人有保證,購房人去督促開發(fā)商,因為預告登記要雙方共同去辦理,不是強制行為,是法律賦予買房人的一項權利,希望大家充分地去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