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資210萬幫兒買婚房 父母能否要兒還錢?
金羊網(wǎng)訊記者董柳報道:廣州的一對夫妻一紙訴狀遞到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其子返還210萬元購房款。記者22日從廣州中院了解到,該院二審后認為,“從公序良俗角度來講,不能將父母的資助認定為理所當然的贈與”,判決小陳向父母返還210萬元款項。
一結婚就要賣房
早在2015年5月,陳某的兒子小陳在廣州市番禺區(qū)購買了一處172平方米的房屋,總價243萬元,采用按揭貸款的方式付款,房屋權屬為小陳單獨所有。小陳的父母在一年多的時間里分多次、不等額轉(zhuǎn)賬共210萬元給兒子。然而,小陳與女友結婚后當月就要求賣掉這套房產(chǎn),父親認為損害了他們夫妻倆的權益,兒子并不如此認為,兩人各執(zhí)一詞。
其父陳某表示,因廣州是限購城市,兒子小陳是廣州戶口,只有小陳有購房資格,所以就以兒子名義在廣州購買了一套房產(chǎn),登記在小陳名下,買房的目的是共同居住,共同擁有。沒想到,2016年11月小陳與女友領取結婚證的當月就提出要出賣該房產(chǎn),“且拒絕與我夫妻倆聯(lián)系,并拒絕我居住使用房屋,所以我們夫妻二人要求兒子小陳返還210萬購房款。”
小陳說:“我跟父母之間不存在借貸關系,父親從未向我表達出資是借款,也沒有告知和催促還款。父親陳某支付210萬元的行為屬于贈與,是為了讓我和女友婚后美滿地生活,主動在我婚前出資購置房產(chǎn)。即使我提出要出售房屋,那也是對個人權利的處分,房屋為我個人所有,并沒有損害父母二人的利益?!?
“不能坐享其成”
廣州市番禺區(qū)法院判決被告小陳向父母返還210萬元款項。小陳不服判決,向廣州中院上訴。廣州中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廣州中院審理后認為,結合當今現(xiàn)實情況,在年輕子女剛剛成年,創(chuàng)業(yè)購房壓力大,資金相對困難的階段,有條件的父母給予兒子兒媳或者女兒女婿一定的資助也屬正常。但從公序良俗角度來講,不能將父母的資助認定為理所當然的贈與,這種坐享其成的思想,不能由法律所倡導和司法裁判所確認。210萬元這筆巨款,在沒有財產(chǎn)所有人明確表示為贈與的情況下,應視為以幫助為目的的臨時性資金出借,子女應負有償還義務。至于父母予以資助之后,是否要求子女償還,系父母行使單方權利范疇,與債權本身的客觀存在無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