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一房企擅自銷售法院查封房產被罰50萬元
時間:2018/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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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樂東黎族自治縣某房地產公司在公司房屋已被法院查封的情況下,擅自將其中的3套房屋銷售他人,嚴重妨礙民事訴訟。近日,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復議決定書,維持了樂東法院對該公司和直接責任人分別予以罰款50萬元和3萬元的處罰決定。
樂東法院在審理原告海南某農業(yè)公司與被告樂東某房地產公司、三亞某房地產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中,根據原告的訴訟保全申請,于2017年8月14日作出民事裁定書,將樂東某房地產公司位于樂東縣尖峰鎮(zhèn)某項目一期90套房產予以查封,并在房產所在地張貼查封公告,在樂東住建局進行查封登記。
查封期間,該房地產公司欺瞞購房者,未經法院允許,擅自將其中3套房屋予以銷售。樂東法院對該公司及原法定代表人王某個人作出分別處以罰款50萬元和3萬元的處罰決定。
該房地產公司不服,向海南二中院申請復議。海南二中院經審查認為,樂東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書為生效法律文書,具有強制執(zhí)行力,在法院未對查封財產解封之前,任何人未經法院許可不得擅自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等,否則應受到法律懲罰。該房地產公司無視法院生效裁判,擅自變賣已查封財產,致使法院無法執(zhí)行,嚴重妨礙了民事訴訟的進行,是對法律的踐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