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房買房耍太多心眼 當心聰明反被聰明誤
時間:2017/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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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價上漲,業(yè)主與買家簽了合同后又反價;限購令下,借用他人名額買房規(guī)避政策……買房賣房的背后隱藏著哪些風險?14日,廣州市委政法委聯(lián)合中國廣州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廣州仲裁委”)就老百姓最關心的“樓事”問題發(fā)布一批類案。
廣州仲裁委透露,近年來,隨著房地產市場的火爆,涉房地產糾紛呈爆發(fā)式增長。僅2016年,該委受理的房地產糾紛案就有4575件,占全部傳統(tǒng)案件數(shù)的29%。涉房地產糾紛案件中,因反價導致糾紛的案件最常見,占32%,因限購導致糾紛約占7%,因按揭貸款無法及時辦理導致糾紛占13%,其他因房產中介、逾期交樓、逾期辦證、房屋質量等問題產生的糾紛占48%。
廣州市政法委透露,在廣州各級法院審理的涉房產糾紛類案件中,還有詐騙分子借樓市的熱度,通過偽造房產證、簽訂合同等方式進行詐騙。
“有些市民看房價漲得快,寧愿反價。實際上,因反價導致的違約,違約方需賠償?shù)膿p失可能遠高過違約金,甚至要賠上房價上漲的差價?!睆V州仲裁委副主任李非淆說。
案例1
網簽后房價大漲,一房兩賣受雙重懲罰
2016年1月,劉某將其名下位于天河區(qū)的一套房產出售給雷某,售價200萬元,雙方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并辦理了網簽手續(xù)。雷某向劉某支付了訂金10萬元。
此后,房價大幅上漲,劉某動心了,寧愿付違約金,又于2016年6月將上述房產以260萬元價格出售給丁某,并與丁某簽訂《買賣合約》。
由于涉案房產已辦理網簽,劉某與丁某簽訂的《買賣合約》無法辦理網簽,后續(xù)交易也無法進行。丁某遂申請仲裁,訴請解除《買賣合約》,要求劉某支付違約金15萬元,并申請法院查封涉案房產。
雷某也申請仲裁,訴請解除《房屋買賣合同》,要求劉某退還已付訂金并賠償房屋差價損失。由于丁某、雷某均為守約方,劉某為違約方,最終劉某不但沒有賣成房產獲得收益,還向丁某支付了違約金,向雷某賠償了房屋差價損失。
案例2
規(guī)避“限購令”,“合伙買房”吃了大虧
張某欲在廣州投資房產,但不具有購房資格,遂找到有購房資格的朋友李某,協(xié)商以其名義購房,一人出錢、一人出“人”,日后房屋收益以73比例分成。
2013年6月,李某與某開發(fā)商簽訂 《商品房買賣合同》,購買蘿崗區(qū)某花園小區(qū)商品房一套。張某實際支付了首期款及相關費用,并每月還貸。
2015年初,開發(fā)商通知李某收樓。李某要求張某先行向其支付10萬元,才同意前往辦理收樓手續(xù)。雙方未能協(xié)商一致,產生糾紛。張某向法院起訴,要求李某退回張某代付的首期款32萬元、相關費用3萬元及按揭還款8萬元,獲得法院支持。李某無力償還銀行后續(xù)按揭貸款,開發(fā)商作為連帶責任保證人,代李某向銀行償還貸款78萬元。
此后,開發(fā)商申請仲裁,要求解除與李某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并要求李某支付違約金30多萬元,最終獲得支持。
風險提示
廣州仲裁委提醒,“一房兩賣”有風險,賣家反價,買家有權主張房屋差價損失或違約金,賣家可能因兩頭違約受到雙重懲罰。“違約方無法主動解除合同,如果因反價導致合同解除,違約方的損失不限于違約金,很可能就是房屋差價”。
同時,市民在買房時一定要查看涉案房屋是否已網簽,簽訂合同后,也要盡快辦理網簽手續(xù),以保證自身權益。
風險提示
廣州仲裁委提醒:此種“借名買房”的交易方式,雙方一旦發(fā)生分歧,極易產生糾紛。對雙方來說,都存在較大法律風險,往往都受到重大經濟損失。